一、系統設置
1.1一般規定
1.1.1供水管道應與生產、生活用水管道分開。
1.1.2供水管道不宜與泡沫混合液的供給管道合用。寒冷地區的濕式供水管道應采取防凍保護措施,干式管道應設排除管道內積水和空氣的設施。管道設計應滿足設計流量、壓力和開啟至噴射的時間等要求。
1.1.3消防水源的容量不應小于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需要同時使用水炮、泡沫炮、保護水幕噴頭等用水量及供水管道內充水量之和。該容量可減去規定滅火時間和冷卻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1.1.4消防水泵的供水壓力應能滿足系統中水炮、泡沫炮噴射壓力的要求。
1.1.5滅火劑及加壓氣體的補給時間不宜大于48h。
1.1.6水炮系統和泡沫炮系統從啟動至泡沫噴射水或泡沫的時間不應大于5min,干粉炮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干粉的時間不應大于2min。
1.2消防炮布置
1.2.1室內消防水炮的布置數量不應少于兩門,其布置高度應保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結構件的影響,并應能使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被保護區的任一部份。室內系統應采用濕式給水系統,消防炮位處應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設置消防炮平臺時,其結構強度應能滿足消防炮噴射反作用力的要求,結構設計應能滿足消防炮正常使用要求。
1.2.2室外消防炮的布置應能使消防炮射流完全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且應滿足滅火強度及冷卻強度的要求。
1.消防炮應設置在被保護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當滅火對象高度較高、面積較大時,或在消防炮的射流受到較高大障礙物的阻擋時,應設置消防炮塔。
1.3.水炮系統
1.3.1水炮的設計射程和流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炮的設計射程符合消防炮布置得要求。室內布置得水炮和射程應按產品射程的指標值計算,室外布置得水炮的射程應按產品射程指標值的90%計算。
2.當水炮的設計工作壓力與產品額定工作壓力不同時,應在產品規定的工作壓力范圍內選用。
3.當計算水炮的設計射程不能滿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時,應調整原設計的水炮數量、布置位置或規格型號。
1.3.2室外布置的水炮其額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1.3.3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水的連續供給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撲救室內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攻擊時間不應小于1.0h。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用水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于2.0h。
1.3.4水炮系統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撲救室內一般固體物質火災的供應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其用水量應按兩門水炮的水射流同時到達防護區任一部為的要求計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40L/s,工業建筑的用水量不應小于60L/s;
2.撲救室外火災的滅火及冷卻水的供給強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3.其他場所的滅火面積及冷卻面積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3.5水炮系統的計算總流量應為系統中需要同時啟動的水炮設計流量的綜合,但不得小于滅火用水計算總量及冷卻水用量計算總流量之和。